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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冉某某醉酒驾驶云******号豪爵牌HJ150-23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澄华线由北向南行驶,21时40分许,当车行至澄华线中昌石化加油站处,被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冉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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