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9日01时10分,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西路由东往西直行,当行驶到古城区福慧西路与西安路岔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在前方停车等候红绿灯的云P*****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冉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在调查中发现冉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现场冉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冉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随后执勤民警将冉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2.19mg/100ml血,冉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014年11月4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对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立案侦查,后冉某某在逃;2019年7月12日经过重庆市石柱县警方工作,冉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1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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