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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男,出生日期:1978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现住址:南阳市****A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冉**驾驶杰工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符合机动车中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要求)沿南阳市**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西处时,撞住在同向南阳市**路北侧非机动车道步行的行人马**,造成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7.3mg/100ml。冉**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冉**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现在已经达成和解,冉**一次性赔偿马**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马**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冉**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调解协议及谅解书;5.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冉**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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