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住昌邑市**镇**宾馆(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村**组)。2020年8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冉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邑市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廒卜路路口西侧1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冉某某逃避依法检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3、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系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善埔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冉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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