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8********,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德宏州陇川县**镇弄**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边境管理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冉某某从陇川县章凤镇中缅边境48号附1号至2号界桩中间永兴便道口,偷越国境到缅甸迈扎央。当日,被告人冉某某又从陇川县章凤镇中缅边境48号附1号至2号界桩中间永兴便道口,偷越入境至中方一侧广宋国防路边时,就被警察抓获了。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冉某某因偷越国境,被陇川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拘留期限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肆张
3.起诉书捌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_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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