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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社区**街**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F3****小型客车沿奉节县夔州西路由西至东行驶,在“清水湾”小区路段人行横道处与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经奉节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冉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所致。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冉某某报了警,后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冉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奉节县**街道**社区**街**号门市,联系电话:1338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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