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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1********,土家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路**号**号幢**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米东分局交警大队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2时36分,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米东区盛达东路(石化路-外环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爱心便利店门前路段时,碰撞违反禁令标志、逾期未审验由杨某某停在路边的新******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事故致被告人冉某某、新******号小型轿车后备箱内两台台式电脑损坏,造成伤人的交通事故。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AJ05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冉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乌公交鉴(活)字[2019]0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xxxx号认定书认定冉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信息结果单、住院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委托鉴定审批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听证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春辉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宿舍。联系电话1360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3.被害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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