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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时9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渝DU7****号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本市南马镇往画水镇方向行驶至南下线2km+350m南马镇瑶仪村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由包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东阳23****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包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冉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冉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信号灯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周边车辆动态,未确保安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应倩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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