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某某,住木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8月1日被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撤销缓刑,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于2014年7月29日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木某某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1时37分,冉某某驾驶黑A****8号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沿木某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木某某振兴大街鑫盛修理部门前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黑A****8号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冉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出血,脑疝术后意识障碍,继发局灶状肺泡性肺炎、脑水肿、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木某某交警大队认定,冉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侦查,被告人冉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肇事报案后在肇事现场等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生物物证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解协议书、收据等;
2. 证人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木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部门赶到肇事现场后将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婷
检察官助理:张春波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木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