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酉阳县龙泉大道由小坝往县城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行至龙泉大道大拐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被害人田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田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酉阳县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冉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酉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案发时本案中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酉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19年10月2日下午6时许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4.鉴定文书。1)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田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田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冉某某驾驶的闽C39FB9机动车的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的性能有效。
5. 现场勘验记录(道路交通现场图、现场比例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璐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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