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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冉某某,绰号**,男,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67********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村委会主任,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6时30分,被告人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轻型普通货车,沿秀山县X077线由溶溪中学往溶溪政府方向行驶,行至X077线溶溪镇王家冲路段时,将行人杨某甲撞倒在地,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经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冉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当即下车委托在现场的杨某乙向溶溪镇派出所报警并在原地等候。

冉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已全部到位,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秀交调【2019】642号)、谅解书、收条、村委会证明;

2.证人喻某某、杨某乙、易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秀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渝秀公鉴(病理)【2019】40号)、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格致司法所【2019】车鉴字第46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黄艳

2020511

附:

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于秀山县********号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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