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粤AD*****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由北往南行驶,至江南大道南晓园北路3米处时,遇被害人魏某甲由西往东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由于被告人冉某某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致粤AD*****号牌小型轿车与被害人魏某甲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魏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随即拨打120和报警电话,留在现场协助抢救被害人并等候民警到场处理。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冉某某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魏某乙、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冉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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