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镇**村**组**号,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5时8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甘B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嘉峪关市嘉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墩路与嘉文路路口向西铁路涵洞向北约50米处时,将其右前方同向骑行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刮撞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双下肢毁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冉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
2021年1月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同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冉某某表示谅解。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冉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磊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820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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