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邮寄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12省道55km+800m处,其车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甲相撞,致罗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罗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4日死亡,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千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冉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肇事过程视频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维仓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2张,补充侦查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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