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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冉某甲驾驶浙G1U****号小型轿车沿二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二环北路中联村开口路段处时,与被害人胡某某云骑行的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云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冉某甲知晓他人已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云系因颅脑及胸腹腔脏器联合损伤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冉某甲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云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胡某某、郭某某、冉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甲的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发地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干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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