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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黄某某等3人介绍卖淫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里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里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冉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二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冉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街**小区内**号楼**单元**室内以通过手机打电话招嫖的方式,多次介绍卖淫女盘某某、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钱款人民币20000余元。钱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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