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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6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号。200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水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晚,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来到温岭市坞根镇下呈村下呈工业区,盗窃走被害人王某乙的温岭市鑫航铸造有限公司车间内的十八根电缆线和两百斤左右的铜排。

2、2020年8月9日晚,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来到温岭市坞根镇下呈村下呈工业区,盗窃走被害人王某乙的温岭市鑫航铸造有限公司车间内的几十根铜排和六个电容。

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757.42元。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大溪镇某某村小溪***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坞根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晚2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本市泽国镇复兴路泽国粮油批发市场路边被抓获;同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泽国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剪、工具包、断电棍、手机、钢锯、撬棍等;2、书证: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项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证明;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丙、赵某乙的某某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冉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现均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某某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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