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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11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临澧县**镇**村**组。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483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乡**村**组,2017年8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身份证号码420923********40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镇**路**号。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9日退查重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二次,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2日,2018年3月10日至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先后在石门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店内、石门县**街道办事处、石门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园附近成立“石门**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公司在石门县的区域代理,自己任法人代表,负责向他人宣传“无条件办理信用卡模式”(虚构无需任何条件均能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并承诺在学会“养卡”技能后,无限使用该信用卡80%的信用额度)无限制的吸收中老年人为该组织的“注册会员”,并以该“无条件办理信用卡模式”和拉人头奖励制度(第一种为直推奖,每推荐一个人进来,直接得网络币230元折现230元人民币;第二种层奖,上级的下线有两个,分AB区,为一层,上级就得600元钱,往下至多两层得钱;第三种叫碰对奖,也叫亮碰奖,AB区同步人数为奖励基数,每同步一人次得到120元钱,同步的人次越多,奖励越多;第四种叫见点奖,上级的下线每多一人,上级无条件得10元)诱使他人交纳1700元人民币成为上海**公司会员,并依托企业管理系统“对所有会员进行管理(案发后,该网站成规模会员均被冻结)。冉某某直接发展会员苏某某、毛某某等四人;苏某某又直接发展被告人张某某1人,张某某又发展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王某某发展了38人、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了8层56人,毛某某又发展会员郑某某等3人;每个会员又发展下级会员,致使冉某某与张某某在上海**的层级达到一级会员。截止至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冉某某在上海**公司已经发展会员11层,合计158人,累计获利26070元,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会员9层94人,累计获利25070元,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会员8层56人,累计获利5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注册人员花名册、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侦查实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冉某某系主犯,张某某、刘某某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卫红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居住在*。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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