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冉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复兴镇喻某某桥社区冉家寨组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风冈县**村**号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冉某提议并带领被告人田某某及贾某某(另案处理)一起窜到我市沙溪镇水溪加油站南侧生活区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冉某在附近看风,被告人田某某及贾某某利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杜某勇租住的A316房门锁入内盗窃,盗得杜某勇房内华为牌畅某某9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玉髓戒指1枚、翡翠吊坠1只、金某某牌手机1台(均无法核价)逃离现场。

同年8月31日、9月18日,被告人冉某、田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田某某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冉某、田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田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5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