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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冉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冉某好逸恶劳,在万州区白土镇寻找窃财机会,5次盗取他人人民币20500元,黄金项链及戒指等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冉某路过万州区白土镇白土社区1组被害人金某某家门口时,知道只有一个老人居住且未在家,遂用该家窗户边钥匙开门进入二楼卧室,找寻到床旁边竹兜处,将里面现金4800元拿走。

(2)2019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冉某到万州区白土镇白凤路居民楼5楼外楼梯间,趁被害人周某某家无人之机,翻窗进入卧室,将其床头柜抽屉里1条4克多手链、1条5克多项链、现金1800元盗走。

(3)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冉某到万州区白土粮站附近酒厂被害人董某某家二楼外,趁无人之机,从没关的后门进入卧室,将桌上及衣柜里3条黄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现金200元盗走,接着到第二个卧室,将床上衣服里700元现金盗走。

经鉴定,黄金挂坠一件1.61克,价值692元。

(4)2019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冉某到万州区白土镇老粮站附近居民楼5楼,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向某某家,将其卧室桌子上木盒子内现金6000元盗走。

(5)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冉某到万州区白土镇酒厂二楼黄某某家水果门市外,趁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将其厨房柜内一包内现金7000元拿走。

被告人冉某于2020年1月因被怀疑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董某某、向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20]4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冉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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