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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乡**村**组,现住福建省闽侯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 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7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双湖二路旁永鸿美域园小区楼下一电动车维修店门口,被告人冉某某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冰峰牌小龟王型号超标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冉某某将所盗窃的电动车以235元的价格贩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未能追回。因被盗电动车材料不全,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无法估价。

2、2020年7月14日6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中路波比网吧内,被告人冉某某趁被害人林某乙在座位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桌面上的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盗走。被告人冉某某被抓获时,民警在其暂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现己归还被害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20年7月14日9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群升白马郡7号楼京东物流门口,被告人冉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于当日将所盗窃的电动车以260元的价格贩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后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榕价认扣[2020]501号、486号等价格认定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三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三起,金额达人民币13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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