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冉小胶,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小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冉小胶在重庆市万州区实施两次盗窃作案,所盗两辆摩托车被丢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冉小胶在万州区普子乡普子村3组6号门前公路边,将聂某某停放在此的渝F1A***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813元)。
2、2019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冉小胶在万州区普子乡4组69号楼梯间,将冉某某停放在此的飞肯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90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冉小胶在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摩托车由被害人自行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销售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聂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小胶的供述与辩解;
4万州价鉴字(2019)10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2019)精鉴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小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小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小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小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小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小胶判决宣告以后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小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开州区南门镇********,联系电话1650235****/1310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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