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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周某某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0********,土家族,高中文化,建筑工程行业承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本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5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7********,土家族,高中文化,建筑工程行业承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遵义公安局播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5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咏,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栋。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建筑工程行业承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小区**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遵义公安局播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5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冉根浪,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解回再侦,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丙,曾用名冉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社区**安置点。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别名顾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社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7********,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89********,仡佬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号**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土家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苑**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7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89********,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号路。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冉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被告人冉根浪、冉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冉某丙、顾某甲、陈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周咏涉嫌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3月15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周咏与申某某(因身体原因另案处理),为非法控制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道真县)上坝乡境内工程建设平场及土石方拉运项目,从中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利用道真县上坝乡当地驾驶员冉根浪、冉某乙、顾某甲、冉某丙、陈某甲等人,在道真县上坝乡工程领域内,采取非法阻工、滋扰闹事、辱骂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冉某某为纠集者,以周某某、申某某、周咏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冉根浪、冉某乙强迫交易案

2015年3月,遵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了道真县迎宾大道承建工程,同年4月公司负责人陈某乙将该工程土石方平场开挖外包给重庆商人邵某某。在开始施工后,上坝当地货车驾驶员申某某(另案处理)、冉根浪、冉某乙等人以该工地必须优先满足当地驾驶员运输为由,在未征得**公司及邵某某施工队的同意下,多次结伙采用将自己的运输车开到施工场地强行要求拉运的方式实施阻工,迫使该工程停工数日。**公司迫于工程误工压力,被迫同意申某某、冉根浪、冉某乙等当地驾驶员进入该工地拉运。上述驾驶员进入该工地进行拉运二日后,再次以运输单价过低为借口,通过将工程车辆停在工地以堵塞运输通道的方式再次实施阻工,致使邵某某的施工队无法正常进行施工,工地再次停工数日,**公司再次迫于误工压力,被迫选择妥协,同意将每立方米2.3元的运输单价提升至每立方米3元,并由**另出资每立方米0.7元单独支付申某某、冉根浪、冉某乙等当地驾驶员。申某某、冉根浪、冉某乙等人继续拉运一日后,为彻底将邵某某施工队挤走,又无故以邵某某施工队挖机在装运土石方时装运过满等为借口,继续采取将车辆停在工地堵塞运输通道的方式实施阻工,将邵某某施工队全面逼停,时间长达近一个月。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出面到**公司洽谈帮助邵某某管理当地运输驾驶员阻工滋事的相关事宜,企图通过从中提取管理费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因周某某等人肆意抬高管理费价格而未能得逞。此后,被告人冉根浪、冉某乙与申某某等当地运输车辆驾驶员继续阻工,逼迫邵某某退出了该平场工程项目。为此**公司不得以向邵某某支付7.5万元机械设备误工损失费。

(二)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冉某甲、马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5年5月,道真县迎宾大道项目建设平场开挖施工过程中,邵某某施工队被迫退场后,**公司便向道真县上坝乡当地施工队外包平场工程。冉某某、冉某甲、周某某、周某甲等人合伙为一组,冯某某、冉某丁等人为一组,冉某戊、吴某某等人为一组,三组人员竞争该平场工程。同年5月13日,**公司为进一步考察各竞争队伍的经济实力,便向各竞争队伍告知《竞争性谈判条件》,要求各竞争队伍于2015年5月14日上午11时前向**公司指定帐户交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先交齐者优先考虑签订施工合同。至2015年5月14日11时,上述三组施工队伍中只有冯某某一组交齐了200万元保证金,冯某某和**公司平等自愿签订了平场施工合同。冉某某在得知**公司与冯某某签订合同后,与冉某甲、周某某、申某某联系当地运输车辆驾驶员冉根浪、冉某乙、冉某己、冉某庚等人,同时冉某甲邀约社会闲散人员马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到**工程项目指挥部讨要说法。期间冉某某带头对项目部办公桌椅进行打砸,并带领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将**公司迎宾大道项目部经理陈某乙限制在项目部三楼宿舍,将被害人陈某乙衣服扯烂,对其肆意辱骂、殴打,非法限制陈某乙人身自由长达八小时左右。期间,被害人陈某乙一直未能进食,且在其提出上厕所等合理要求时均被被告人冉某某等人强行阻止。与此同时,参与闹事的驾驶员集中在项目部办公区域,并强行在该项目部食堂就餐,致使**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

(三)被告人冉某某敲诈勒索案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冉某某带领周某某等人在道真县迎宾大道项目部实施寻衅滋事,强行将自己的挖掘机等设备运至**公司迎宾大道施工工地,企图以此迫使**公司取消与冯某某自愿签订的施工合同,但最终未能得逞。被告人冉某某为达目的,继续将挖掘机等设备停放在**公司项目部,以此要挟冯某某出钱平息事态。冯某某迫于误工压力,被迫从韩某甲处借款30万元支付给冉某某。冉某某获得该款后,将该款中一部分分给了周某某、冉某甲、周某甲,安排申某某将2万元钱分给了冉某庚等当地驾驶员,将7万元现金赠与跟随冉某某的社会闲散人员周咏用于处理周咏、王某乙(另案处理)、马某某、王某甲等人在2015年5月19日聚众斗殴一案的赔偿事宜。

(四)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冉根浪、冉某乙、顾某甲、陈某甲、冉某丙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敲诈勒索案

2016年9月,中**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承建道真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项目,该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由重庆商人夏某某、金某某共同承包。在工程开始之初,金某某、夏某某欲将平场工程的运输项目外包,考虑到优先满足上坝乡当地的运输队伍,便首先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顾某甲等人商谈运输事宜。因周某某等人对运输单价及付款方式要求苛刻而未能达成协议,金某某、夏某某将运输项目外包给运输单价及付款方式更为合理的**镇**村人谢某某。该工地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九时许举行开工仪式,冉某某得知此情况后,授意周某某安排在仡佬文化园工地上拉运的驾驶员冉根浪、冉某乙、顾某甲、冉某丙、陈某甲等人到该工地开工仪式现场闹事,以谢某某低价获取工程,不能满足驾驶员的利益为由给政府及中城建公司施压,企图以此挤走谢某某施工队。当天早上八时许,冉根浪、冉某乙、顾某甲、冉某丙、陈某甲等驾驶员到开工典礼现场起哄闹事,并对谢某某进行追打,扰乱开工仪式现场秩序,导致开工仪式推迟了两个小时。谢某某由此产生恐惧心理,加之周某某组织驾驶员冉根浪、冉某乙、顾某甲、陈某甲、冉某丙等人对该工地轮班进行阻工,致使平场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不得已之下谢某某找冉某某商谈该运输项目合作事宜。冉某某提出让周某某也加入合伙,并要求只能由冉某某或周某某与夏某某签订运输合同,谢某某与冉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后,冉某某便安排周某某到该工地对货运驾驶员进行管理,周某某于是安排在仡佬文化园工地拉运的部分驾驶员到该工地进行拉运。因夏某某等人只愿意同谢某某签订运输合同,双方于2016年9月25日签订了该工程的运输合同。冉某某、周某某二人得知该事后极为不满,向谢某某提出不再合作,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要求谢某某支付该工程利润6万元,并以阻工为要挟条件,逼迫谢某某出具6万元欠条。之后,冉某某、周某某多次向谢某某催要该6万元未果。

(五)被告人冉某某、周咏强迫交易案

2016年2月,冉某某因承建重庆商人殷某某位于道真县迎宾大道南段的红豆杉加工厂房工程需进购钢材。冉某某在与钢材供应商龚某某商定好进购钢材的单价、型号和数量后,龚某某于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9日连续三次从重庆向冉某某承建的工地上运送钢材,冉某某均通过转账的方式,按约定价格于收货当日向龚某某支付了货款共计50.5万元。2016年3月1日,龚某某运送最后一批钢材至冉某某的工地,该批钢材款按约定应为26.7127万元,但冉某某清点后以龚某某四次运送的单价均高于“我的钢铁网”当日钢材单价为由不按约定付款,并邀约其朋友冉小敏一起与龚某某在道真县一家餐馆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冉某某电话通知周咏到场,以粗暴的言语怒吼和拍桌子等嚣张的肢体动作施以胁迫,周咏以“马仔”的姿态和神色,共同对龚某某形成心理强制,迫使龚某某将前后四次供应的钢材以冉某某自己提出的价格重新计算,将应得的77.2127万元钢材款减少至73.8996万元后成交,实际支付龚某某最后一次钢材款23.4万元,造成龚某某损失3.3万余元。

(六)被告人周咏、王某甲、马某某聚众斗殴案

2015年5月19日晚上,道真县玉溪镇居民周某乙(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在电话上与被告人周咏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到道真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尹珍大道一转盘斗殴。随即,周某乙便邀约其朋友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赶到一转盘处等待周咏,周某丙在等待过程中准备了木棒等打架工具。被告人周咏的朋友李某乙从一转盘处经过时,发现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在一转盘准备与周咏等人斗殴之后,便电话通知周某某前来调和。在周某丙、周某乙等人与周某某等人协商时,周某乙与周咏再次通电话,周某乙朋友韩某乙在电话中与周咏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周咏便让李玉华帮其开车,邀约事先在一起的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马某某乘车赶到尹珍大道一转盘处。周咏、王某乙、王某甲、马某某下车后立即持刀、钢管与周某丙、周某乙、严某某进行斗殴。因警察到来,周咏、王某乙、王某甲、马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在逃离过程中将斗殴时使用的刀、钢管丢弃。这次斗殴造成周某丙、严某某、周某乙背部、腰部、腿部等不同程度受伤,经道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丙、严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周某乙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二、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谢某某开始承包**建筑公司在道真县上坝乡横二路、横三路以及西山大道的土石方运输工程。同年3月17日下午14时许,因横三路工地有人阻工,运输无法进行,谢某某便来到该工地处理阻工事宜,当时在新职中工地承建的冉某某、周某某等人以谢某某施工队将车停在其工地为由与谢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冉某某、周某某等人开始推搡谢某某,后将其推倒在地,接着冉某某用脚踢谢某某致其左手掌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屈某某、康某某、冉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冯某某、谢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周咏、冉某甲、冉根浪、冉某乙、冉某丙、顾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王某乙、严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周咏与申某某等4人为非法控制道真县上坝乡境内工程建设平场及土石方拉运项目,从中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道真县上坝乡工程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冉某某为纠集者,在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冉某甲、马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冉某乙、冉根浪、冉某丙、顾某甲、陈某甲在公众场合无事生非,聚众滋扰闹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中冉某某涉案金额达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周某某涉案金额达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冉某某、周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显失公平的经济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冉根浪、冉某乙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在建工程项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咏、王某甲、马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斗殴,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周咏、冉根浪、冉某乙、王某甲、马某某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谢某某6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咏、王某甲、马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自强

检 察 官 冉陆钗 

检 察 官   赵 欢


2020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冉某某、周某某、周咏、冉某甲、冉根浪、冉某乙、冉某丙、顾某甲、陈某甲、马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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