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6********,畲族,初识字,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福州市**局**所**(福建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区**座**梯**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龙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街道**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村**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村**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3********,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州市罗源县**苑**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5月15日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4月26日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镇**路**村**弄**号)。因殴打他人,于1999年8月24日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09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0年1月18日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0年6月19日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31日被福州市闽清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州市晋安区**镇**临时搭盖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段**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建**物流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3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8********,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雷某甲等1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雷某甲、张龙江、郑某某、施某某、毛某某等人为牟利合伙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三山陵园山上开设赌场,以麻将饼进行“牌九”赌博,每场参赌人员约三四十人,单局下注最少100元,单局赌资金额几千上万元不等,每天赌资约四、五万元,该赌场共组织经营7天左右。被告人雷某甲系赌场老板,占7成股份;被告人施某某、郑某某、毛某某系赌场股东,各占1成股份;被告人张龙江协助雷某甲管理赌场,在雷某甲开庄时占1成股份;被告人冉某某明知雷某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借给雷某甲人民币5万元,并将**所**张某某介绍给雷某甲,交待张某某照顾雷某甲的赌场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事先与雷某甲、冉某某共谋,利用其在**所做**的便利,将**所接到的赌博警情向雷某甲通风报信,协助赌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雷某丙负责赌场布置、现场管理、望风、引导赌徒、帮忙收发赌场工资等;被告人池某某明知雷某甲开设赌场,仍将位于晋安区新店镇三山陵园后面凤池村半山腰一处空地提供给雷某甲开设赌场,每日收取场地费人民币310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600元;高某某、吴某甲、雷某丁(均已被行政处罚)负责赌场望风。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雷某甲、张龙江、雷某乙、林某某(另案处理现在逃)等人为牟利合伙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隧道山上开设赌场,以麻将饼进行“牌九”赌博,每场参赌人员约三四十人,单局下注最少100元,单局赌资金额几千上万元不等,每天赌资约四、五万元,该赌场共组织经营10天左右。被告人雷某甲系赌场老板,占6.5成股份;被告人雷某乙系赌场股东,占1.5成股份;被告人林某某占2成股份;被告人张龙江协助雷某甲管理赌场,在雷某甲开庄时占1.5成股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所做**的便利,为该赌场提供保护;被告人雷某丙负责赌场布置、现场管理、望风、引导赌徒、帮忙收发赌场工资等;被告人黎某某明知雷某甲开设赌场,仍将位于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隧道山上一处空地提供给雷某甲开设赌场,每日收取场地费人民币50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高某某、吴某甲、雷某丁(均已被行政处罚)负责赌场望风。
2.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冉某某谎称可以帮助涉赌人员倪某某(已起诉)、陈某甲(已被取保候审)作取保候审,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乙、陈某乙共计人民币30万元。但在骗取财物后,被告人冉某某实际上并未给予涉赌人员倪某某、陈某甲提供任何帮助,陈某甲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倪某某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在倪某某家属质问下,被告人冉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改装过上衣、牛仔裤、皮带、隐藏式耳麦、化学药水、扑克牌、麻将牌、牌九牌、监控诈赌用的电脑、通电到赌场的插座、涉案手机等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详情、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账目往来明细、报警警情、话单、工作证明、转账往来记录、承包山地合同书、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个人账户信息、银行卡目录、人员基础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材料;
3.证人高某某、吴某甲、雷某丁、柯某某、黄某甲、卓某某、檀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冉某某、雷某甲、张某某、张龙江、郑某某、雷某乙、施某某、毛某某、黎某某、池某某、雷某丙的供述;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抓获过程、手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张龙江、郑某某、雷某乙、施某某、毛某某为牟利结伙开设赌场,冉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资金帮助及保护,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通风报信逃避侦查,黎某某、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雷某丙受雇佣参与赌场日常工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龙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中
代理检察员:刘秋铌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雷某甲、张某某、张龙江、郑某某、雷某乙、施某某、毛某某、黎某某、雷某丙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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