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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55********,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7********,土家族,中专文化,原系利川市**局**中心临时聘用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4日、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牟某某及牟某乙、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伙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位于本市**社区**组、占地面积139.5㎡的房屋一栋,并于2016年3月28日以牟某某之子牟某丙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因牟某某系**社区居委会干部,考虑到牟某丙与牟某某的特殊关系,2016年5月26日,牟某乙又以其内弟安某某的名义与牟某丙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牟某乙、牟某某、刘某甲购买张某某的老房子后,为使该房屋早日划入征收拆迁范围获取补偿,遂邀约时任**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刘某乙(另案处理)以占干股的方式入股。在补偿宅基地过程中,按照正常的征地拆迁办法,该房屋只能补偿一个宅基地,为了能够获得两块宅基地的补偿,牟某乙等人又找到时任市国土资源局驻**社区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告人冉某某,冉某某通过虚增占地面积后,顺利获得了两块宅基地的补偿。且在明知房屋即将被征收的情况下,牟某乙等人又对该老房子进行了抢装,后由恩施州振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装修进行了评估。事后,牟某乙等人分账之后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剩余的2万元分给冉某某抵做置换徐某某的高层安置房的入股资金。

2017年6月12日,牟某乙安排其老姨黄某某受安某某的委托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利川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书》,获得在**安置小区给安某某(实为牟某乙、刘某甲、牟某某等人)安置两个宅基地(面积200㎡)、建构筑物补偿(含装饰、装潢、附属房屋及不可迁移设施)268009元、过渡安置补助费10080元、搬迁补助2000元、搬迁奖励53601.8元,减去宅基地安置后差超面积补偿72871.5元和扣回的房屋周边零星地及遗留问题补偿款1072元,共计259747元。

在获得两块宅基地前,刘某甲经刘某乙介绍以人民币32.8万的价格已将其中一块宅基地预售给了利川市忠路镇龙塘村三组的罗某某。在得到补偿款后,牟某乙、牟某某、刘某乙三人希望通过剩下的一块宅基地(补齐现金)置换徐某某的安置房,需要冉某某的加入,因冉某某不愿与刘某甲合伙,三人商议,谎称剩下的一块宅基地已作价人民币40万元卖予他人(实际并未出售),牟某乙、牟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遂通过算账,刘某甲除去成本分得人民币20万元(获利10万元及刘某乙分得的10万与刘某甲抵账),牟某乙、牟某某获得该块宅基地,刘某甲退出。牟某乙、牟某某以该块宅基地及刘某乙出资人民币18万元(牟某乙为其垫资3万元)、冉某某出资人民币18万元(其中2万元为牟某乙等人前期房屋补偿款剩余的2万元)置换了徐某某的4套高层安置房后予以均分,其中牟某某将所获得的安置房委托牟某乙予以出售,冉某某将所获得的安置房用于自用。

2018年11月19日,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涉案的两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价值在2017年6月12日的宅基地使用权价格为2452.56元/平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490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利川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土地测量及实物调查确认表、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碧桂园工程建设拆迁(宅基地安置)换补偿测算明细表、房屋权属证明、木栈村(社区)证明、委托书、房屋转让协议、收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利川市人民政府利政规[2015]4号文件、利川市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房屋拆迁建设项目木栈社区凤凰山安置小区安置户登记表、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协议、会议记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牟某丙、安某某、黄某某、覃某某、冉某乙、罗某某、徐某某、牟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雷某甲、雷某乙、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认定[2018]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5.被告人牟某某、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家柳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869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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