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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千发盗窃、抢劫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冉千发,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乡**村**组**号,2000年9月22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29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2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千发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冉千发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进入一楼蔡某某租住房间,趁蔡某某熟睡之机,将其衣服裤子抱到二楼客厅,没有搜到钱财。遂进入王某某卧室,将其衣服裤子抱到客厅,从裤包里搜出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

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冉千发又来到被害人胡某乙家中实施盗窃,被胡某乙回家遇见,当场使用暴力将胡某乙从二楼楼梯上推摔倒地,胡某乙从地上起来就去拉冉千发的衣服,冉千发随手拿起菜刀要砍胡某乙,胡某乙又拿起木棒,冉千发就拿着菜刀逃跑。造成胡某乙双下肢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乙等人的陈述;2.证人胡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千发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致被害人受伤后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冉千发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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