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春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2014年7月4日、2015年7月2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利川市**镇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冉某某邀约童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余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与向某乙、向某甲携带砍刀、甩棍、菜刀、钢管等工具包车赶到利川市**镇,将李某某骗至**宾馆旁的巷道内,持械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追砍李某某,致李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右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1把、西瓜刀1把、甩棍2根、菜刀1把、棒球棒1根(照片);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渝0236刑初96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渝0236刑初299号、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童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鄂利)公(司)鉴(法)字[2020]003号、010号;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7.被告人冉某某、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向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柏香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向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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