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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光华、何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冉光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湾**栋**单元**室。2010年5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2020年1月15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1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别名“何小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安飞,别名“安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余松,别名“松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湄潭县**街道**路**号**楼**室,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栋**室。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0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刘碧涛,别名“刘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 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号。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9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及原判刑罚,于2010年11月19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0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姜朝飞,别名“肖飞”,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巷**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1,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25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黄星星,曾用名“黄国书”,绰号“崽儿”,男, 199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3月1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抓获,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明旭,别名“黄旭”,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附**号**室。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4年9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体龙,别名“志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9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星星,绰号“大鼻”,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程聪,别名“申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湘宇,别名“小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2,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别名“邓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村**栋**室。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11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警告;2016年9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25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代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庹某甲,别名“庹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2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另案已于2019年10月8日由湄潭县公安局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庹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黄安飞、罗余松、刘碧涛、姜朝飞、游浪、李某甲1、黄星星、黄明旭、龚体龙、杨星星、申程聪、李湘宇、谭杰、李某甲2、邓某甲、代某甲、庹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湄潭县公安局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安飞涉嫌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部分事实。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提出,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黄明旭、李某甲2、庹某甲、刘碧涛、申程聪、李某甲1、杨星星、姜朝飞、李湘宇、谭杰、黄星星、龚体龙指定了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冉光华等19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以来,被告人冉光华与党某某(已判刑)等人相互纠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09年底冉光华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在凤冈看守所羁押和服刑期间结识了被告人刘碧涛、李湘宇以及同罗某甲1(另案处理)来探监的何某某。2011年11月以来,被告人冉光华刑满释放后,先后采取请吃喝、提供住宿等方式笼络被告人罗余松,笼络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小弟李某甲1、李某甲2、邓某甲,笼络被告人谭杰、李湘宇,上述人员对冉光华非常尊重,并称其为“华哥”或“大哥”。冉光华带领罗余松等人在湄潭县马山镇、西河镇的苞谷子赌场赌博和发放高利贷获取经济利益,期间,申程聪、黄明旭通过罗余松主动跟随冉光华出入赌场。2012年7月,被告人冉光华为了快速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筹备自己开设赌场,期间带领何某某、罗余松购买四把砍刀、一把“尼泊尔”军刀,为开设赌场作准备。

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冉光华带领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等人在湄潭县新南镇开设地下苞谷子赌场。冉光华安排罗余松管理资金和赌场,安排谭杰等人抽头,安排何某某、李湘宇维护赌场秩序,逐渐形成以冉光华为首,以何某某、罗余松为骨干,以谭杰、李湘宇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在湄潭县新南镇开设赌场的同时,又带领组织成员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等人在湄潭县马山镇、西河镇、湄江街道、永兴镇等地大肆开设赌场,疯狂敛财,所获取利益用于发放组织成员罗余松、何某某、黄星星、李湘宇、姜朝飞、刘碧涛、龚体龙、邓某甲、李某甲2、杨星星、代某甲、李某甲1、李某甲2等人每次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2012年至2013年期间,冉光华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农贸街、浙大北路小北街租赁房子提供给李湘宇、刘碧涛、邓某甲等人居住,为组织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2013年2月,被告人冉光华为给何某某摆平事端,带领何某某与罗某甲1谈判,何某某遭到罗某甲1等人的殴打,后何某某带领李某甲2、李某甲1、邓某甲等人持刀将孙某某、胡某甲砍伤,同时,何某某及手下兄弟李某甲1也被杀伤,冉光华安排罗余松为李某甲1送去1000余元的医疗费用。期间,冉光华得知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刘碧涛刑满释放,通过接风洗尘等方式将刘碧涛招入麾下,成为冉光华组织成员,接受冉光华安排指挥,在赌场上负责看场子和发放高利贷。2013年6月,冉光华开办湄潭县华鑫汽车租赁公司期间,为了追回何某某因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的公司造成的损失,组织何某某、刘碧涛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森林公园高架桥附近一路边对何某某进行恐吓并实施殴打。2013年9月,被告人冉光华通过任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姜朝飞,后冉光华通过提供婚车等小恩小惠以及安排姜朝飞到自己经营的富凯KTV上班等方式,将姜朝飞笼络于旗下。2013年10月,庹某甲经人介绍跟随冉光华“做事”,因庹某甲崇拜冉光华的“威名”,甘当冉光华的小弟,成为冉光华组织成员。2014年9月,冉光华为称霸一方与丁某甲(另案处理)约架械斗,组织成员何某某、罗余松、刘碧涛、姜朝飞、李某甲2、申程聪、黄明旭等人参与,通过此次聚众斗殴,该犯罪组织在湄潭县名声大噪,恶名远扬。因组织成员罗余松、刘碧涛在与丁某甲的械斗中表现不力被冉光华斥责,冉光华对罗余松不再充分信任,2015年春节后,罗余松离开冉光华。2014年,代某甲通过其父亲与冉光华的旧交而结识了冉光华,冉光华通过请吃和带其外出游玩的方式将其笼络到自己旗下。2015年9月,被告人冉光华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该组织,强势进入湄潭县地下流动赌场占股分成,将被告人黄安飞及其小弟被告人杨星星、黄星星、龚体龙、游浪笼络为组织成员。黄安飞进入冉光华犯罪组织后,因其头脑灵活、为人耿直、重义气、敢打敢杀,混社会时间相对较早,能够指挥杨星星、黄星星、龚体龙、游浪等人,深受冉光华器重,冉光华时常以小恩小惠加以笼络,将其发展成为手下得力骨干。

2016年5月,冉光华提供毒品给组织成员何某某、黄安飞吸食,并带领何某某、黄安飞、代某甲到广西、广东游玩。期间,冉光华为了提升组织江湖地位、增强组织势力,通过黄安飞在王某甲1处(另案处理)购买两支仿“六四”式手枪,并将所购枪支交给组织成员姜朝飞保管。2016年6月,被告人冉光华将自己的砍刀拿给黄星星前去给杨星星、游浪、饶某甲(另案处理)帮忙斗殴,随后黄星星等人与付某某等人发生械斗,致付某某重伤,事后冉光华未对此事做出处理意见,由黄安飞手下兄弟游浪赔偿付某某4万元及一台汽车,黄安飞因此与冉光华产生隔阂,并逐渐疏远。2016年10月,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冉光华继续带领姜朝飞在湄潭县新南镇开设赌场,安排姜朝飞开车,并在赌场上为其保管资金。2017年3月,何某某被释放后带领李某甲1、李某甲2等人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外滩一号”酒吧看场子,冉光华经常到该酒吧给何某某捧场,何某某随时听从冉光华的调遣。

2018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冉光华犯罪组织为了逃避打击和维持组织存续发展,其暴力性有所收敛,组织成员分散隐蔽。2019年1月,被告人冉光华“重操旧业”与李某甲3(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马山镇、高台镇、湄江街道等地开设“三公”流动赌场,并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冉光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钱财,以为组织成员发工资、提供吃喝住、接风洗尘、外出旅游、吸食毒品、支付成员受伤的医药费用以及看望受伤组织成员费用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何某某、黄安飞、罗余松、刘碧涛、李某甲1、黄星星、杨星星、游浪、谭杰、李湘宇、姜朝飞、黄明旭、申程聪、龚体龙、邓某甲、李某甲2、代某甲、庹某甲等人。以要求服从冉光华的领导和安排、成员之间要相互照应互相帮忙、遇事要团结,在外面扯皮打架,要打就要打赢,对办事不力的组织成员,轻则训斥,重则殴打等规约纪律作为管理方式和手段。逐渐形成以赌养黑、以黑护赌、以黑护商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和成员更替,逐渐形成了以冉光华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某某、黄安飞、罗余松为积极参加者,以刘碧涛、李某甲1、黄星星、杨星星、游浪、谭杰、李湘宇、姜朝飞、黄明旭、申程聪、龚体龙、邓某甲、李某甲2、代某甲、庹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冉光华及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先后在湄潭县新南镇、马山镇、西河镇、湄江街道、永兴镇、高台镇、兴隆镇等地大肆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追讨债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非法利益及调动经济资源共计130万余元,用于发工资、摆平事端、提供食宿、购买毒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赌具、作案交通工具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被告人冉光华及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在湄潭县范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买卖枪支等刑事犯罪2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违法犯罪造成27人被伤害,其中1人重伤、1人轻伤,多数被害人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多名群众因赌博债台高筑,甚至妻离子散,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

2012年8月,被告人冉光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带领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等人在湄潭县新南镇开设赌场。同时,湄潭县马山镇、西河镇等地包谷子流动赌场开始兴起,冉光华为了在湄潭县所有地下流动赌场分得一杯羹,攫取更大经济利益,插足各赌场并占股分成。被告人冉光华及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湄潭县新南镇的地下流动赌场长时间地实施控制。采取强行入股、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方式,对湄潭县马山镇、西河镇、湄江街道等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所涉赌场赌资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有的赌徒背负债务后离家出走,躲避冉光华组织的追债,以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被告人冉光华为了扩大该组织的权威、争夺社会地位和增强组织力量,公然藐视法律。通过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容留吸毒、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欺压残害群众,在湄潭县城及周边范围内确立了强势地位。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气焰嚣张、为非作恶、不计后果。其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万某甲、刘某甲1、谢某甲1、周某甲、王某甲2、何某某、刘某甲2等27人及部分无辜群众造成心里恐慌,一些被殴打伤害的群众因惧怕冉光华犯罪组织的恶名不敢与之计较,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冉光华犯罪组织经过近7年的发展,在其势力范围内对湄潭县城及周边区域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通过违法犯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以下违法犯罪活动

(一)聚众斗殴

1、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李某甲1、李某甲2、邓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

2013年2月12日晚,因何某某打砸大东海游戏机室并砍伤孙某某,被告人冉光华为给何某某摆平事端,次日带领何某某与罗某甲1谈判,遭到罗某甲1等人的殴打。2013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为了报复砍伤自己的孙某某、胡某甲二人,邀约被告人李某甲1、李某甲2、邓某甲及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湄潭县中医院门口聚集,何某某安排李某甲1、陈某甲到自己位于茶海路的家中拿刀,然后何某某带领邓某甲持刀冲到湄潭县湄江街道新世纪游戏机室,看见孙某某、胡某甲、罗某甲2(另案处理)等人在办公室中,何某某冲进办公室将胡某甲头部砍伤,后胡某甲、孙某某、罗某甲2等人持刀具、洋铲还击。何某某受伤后逃跑到湄潭县中医院处理伤口,与同到医院治伤的胡某甲、孙某某再次相遇,何某某指使李某甲1、陈某甲持刀追砍胡某甲、孙某某,打斗致何某某、李某甲1、胡某甲受伤。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冉光华让罗余松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李某甲1送去1000余元治疗费用。

2、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李某甲1等人在湄江街道麒龙新城二号路聚众斗殴案。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冉光华的亲戚方某甲(另案处理)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麒龙新城二号路因停车与文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抓扯,方某甲、文某某分别邀约人员准备打架。后方某甲电话邀约冉光华帮忙,文某某邀约了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冉光华得知情况后,安排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1等人前去二号路帮忙打架,何某某、李某甲1等人持砍刀、钢管等械具到场与冉光华会合后,对前来帮忙的谭某甲拳打脚踢。后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场后冉光华、何某某、李某甲1等人逃离现场。

3、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罗余松、刘碧涛、姜朝飞、李某甲2、申程聪、黄明旭与丁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

2014年9月1日晚,被告人冉光华组织被告人罗余松、刘碧涛、申程聪、黄明旭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通恒KTV为自己庆生,期间冉光华与同在该KTV的丁某甲发生口角并抓扯,随后冉光华与丁某甲相约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温泉酒店附近打斗。冉光华安排被告人何某某、罗余松、刘碧涛、申程聪、黄明旭与任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打架,何某某邀约了李某甲2、任某甲邀约了姜朝飞、赵某某(另案处理)、罗余松邀约了聂某甲(另案处理)、杜秋呈(另案处理)等人参加。上述人员携带砍刀、钢管等械具,乘坐任某甲、聂某甲等人驾驶车辆到达温泉酒店对面象山大道附近,与丁某甲邀约的冯某甲、殷某某、晏某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相遇,何某某持砍刀与丁某甲方人员互砍,任某甲驾驶皮卡车加速冲撞丁某甲方人群,被对方闪开,未造成人员伤亡。

4、被告人冉光华、黄安飞、黄星星、游浪在湄江街道新世纪聚众斗殴案。

2016年6月1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游浪与饶某甲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新世纪林业局路口与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游浪电话邀约被告人黄星星前来帮忙。因当时黄星星与冉光华、黄安飞等人正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双拥路喜百年酒店客房看球赛,冉光华得知情况后,将自己的砍刀(50公分左右长)拿给黄星星并安排黄星星、黄安飞前去帮忙,后黄安飞驾车与黄星星到达新世纪林业局路口,黄星星到场后持刀砍杀对方人员,同时游浪、饶某甲与对方人员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饶某甲在旁边卖水果的店拿了一把水果刀,持刀将付某某杀伤。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

1、被告人冉光华、罗余松、谭杰、黄明旭寻衅滋事案。

2012年夏的一天,被告人冉光华得知其姐冉某甲的现金被扒窃后,带领被告人罗余松、谭杰、黄明旭等人到处寻找扒手,经打听得知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大寨村有一个叫张某甲1(真实姓名冉启兵)的扒手后,冉光华带领罗余松、谭杰、黄明旭前往冉启兵家中,强行将冉启兵带至湄江街道茶坡公路边,经过湄江街道南街时冉光华等人购买了一把钉锤。在茶坡半坡处冉光华“审问”冉启兵是否偷走钱包,冉启兵称没有扒窃钱包,冉光华便指使罗余松、黄明旭等人将冉启兵的双手摁在地上,冉光华用钉锤将冉启兵左手砸了一锤,当场将其手指甲砸伤流血。后冉光华、罗余松、谭杰、黄明旭等人将冉启兵带到湄江街道梨树坳处,警告冉启兵“不准报警,不要乱说”,给冉启兵100元钱叫其自行医治,冉光华等人随即驾车离开。

2、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罗余松、黄明旭、申程聪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3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冉光华得知其亲戚余某甲(另案处理)在湄潭县湄江街道环西路七星小区一游戏机室与老板扯皮后,便电话安排何某某、罗余松前去帮忙。罗余松邀约申程聪、黄明旭帮忙,由黄明旭驾车送罗余松、申程聪到湄江街道中山西路罗余松家中取刀具,然后驾车到达湄江街道环西路新大桥桥头处与何某某汇合,何某某、罗余松、申程聪持砍刀冲进李某甲4经营的游戏机室,将李某甲4等人砍伤,将游戏机室内的游戏摩托坐垫砍坏。

3、被告人冉光华、刘碧涛、李湘宇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庹某甲(该次犯罪事实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郭园园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新世纪因琐事纠纷殴打袁某甲,与袁某甲同行的刘某甲1上前帮忙,双方发生打斗,致庹某甲手部受伤。次日,庹某甲将其与袁某甲、刘某甲1打斗受伤之事告诉被告人冉光华,冉光华答应出面为其处理此事。随后冉光华便对外打听、寻找袁某甲和刘某甲1。袁某甲、刘某甲1因畏惧冉光华,便通过被告人刘碧涛向冉光华求情。2014年4月27日,刘碧涛向冉光华汇报此事后,冉光华告知刘碧涛将袁某甲和刘某甲1带到湄潭县林业局旁边一奶茶吧去处理。刘碧涛将袁某甲和刘某甲1带至奶茶吧后,冉光华、庹某甲、李湘宇等人对刘某甲1拳打脚踢,并持包房内的塑料凳子殴打刘某甲1。殴打过后冉光华要求刘某甲1向庹某甲赔偿一万元钱,刘某甲1称拿不出那么多钱,冉光华便拿出一把跳刀弹开扔在桌子上恐吓刘某甲1。刘碧涛见状便替刘某甲1向冉光华求情,被冉光华训斥,刘碧涛被训斥后因气愤便殴打刘某甲1。后冉光华要求刘某甲1下跪认错,刘某甲1被迫跪在地上认错并同意赔偿庹某甲医疗费后,袁某甲和刘某甲1才得以离开。

4、被告人冉光华、代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冉光华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驾车过程中,与贵CJ****凯迪拉克轿车上的唐某甲、胡某乙发生争执,后冉光华带领被告人代某甲驾车追逐贵CJ****车辆,并电话通知罗余松、黄明旭驾车对唐某甲驾驶的贵CJ****车进行拦截。唐某甲在被追逐过程中因害怕和恐慌发生交通事故,所驾车辆右前轮胎及相关部件受损被迫停在路边。冉光华停车后持刀下车,对唐某甲大声吼骂“老子今天要砍你”,唐某甲、胡某乙见状立即逃跑,冉光华持砍刀、代某甲持皮带追打唐某甲、胡某乙未能追到,随后返回与赶到的黄明旭、罗余松汇合后离开现场。

5、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罗余松、刘碧涛、李某甲1、申程聪、黄明旭等人在湄江街道鸭蛋沟寻衅滋事案。

2015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冉光华的叔父冉某乙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鸭蛋沟王某甲2家中与其家人发生纠纷。当晚21时许,被告人冉光华为报复王某甲2家人,邀约被告人何某某、罗余松、刘碧涛、李某甲1、申程聪、黄明旭等人到王某甲2家,持棍棒等及拳脚对王某甲2实施殴打,在场的杨某甲1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被冉光华等人殴打。

6、被告人冉光华等人在湄江街道西南茶城寻衅滋事案。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冉光华为给李园园帮忙教训与其发生纠纷的周某甲、谢某甲1二人,持刀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浙大南路西南茶城“汇诚源”夜宵店,对夜宵店的门、塑料椅子进行砍砸,持刀对被害人谢某甲1、周某甲、李某甲5等人实施殴打,造成夜宵店椅子损坏,周某甲手上被砍伤。因惧怕再次遭到冉光华殴打,谢某甲1、周某甲不敢回家,在湄潭县湄江山水酒店开房躲避。

(三)非法买卖、储存枪支

1、被告人冉光华、黄安飞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人姜朝飞非法储存枪支案。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冉光华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带领组织成员黄安飞、何某某、代某甲等人前往广西、广东游玩。期间,冉光华与黄安飞闲聊时得知黄安飞的朋友王某甲1能够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枪支。冉光华为了提升江湖地位和增强组织实力,指使黄安飞联系王某甲1购买枪支。随后王某甲1联系在广东务工的贵州铜仁籍男子“威龙”(身份不明)购买枪支。以1万元的价格在“威龙”处为冉光华购得两支仿六四式手枪和十余发子弹。王某甲1购得枪支后将两支仿六四式手枪运回湄潭出售给冉光华。冉光华得到枪支后,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打击,先后将2支手枪交给姜朝飞藏匿、保管。姜朝飞将冉光华的两支仿六四式手枪拿回湄潭县黄家坝街道牛场村,储存于其住房附近(牛场村卫生院后面)文洪家废弃老屋中一闲置的“龙灯龙头”内。姜朝飞将枪支储存二十余天后,冉光华将枪支拿走转移至唐某乙处保存,期间冉光华将其中一支枪借给他人(未查获),后公安机关在唐某乙处查获其中一支。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仿六四式手枪1支、疑似子弹4发经鉴定为枪支和六四式手枪弹。

(四)非法拘禁

1、被告人冉光华、刘碧涛、李某甲1等人非法拘禁胡某丙案。

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冉光华为了追回胡某丙在被告人刘碧涛处借的1万元高利贷赌债,开车带领组织成员刘碧涛、李某甲1到湄潭县湄江街道茶乡北路农行宾馆门口处,将胡某丙带到湄江街道玻璃厂煤炭交易市场附近树林旁,冉光华、刘碧涛使用拳脚对胡某丙实施殴打2至3分钟,后刘碧涛用石头砸胡某丙的手臂逼迫胡某丙偿还赌债。胡某丙被殴打后称立即想办法归还欠款,并通过电话先后向黄明旭、卢某甲等人借钱。随后冉光华等人将胡某丙带至新世纪附近,由刘碧涛、李某甲1继续对胡某丙进行看守。胡某丙最终通过卢某甲介绍借得2000元归还刘碧涛,并向刘碧涛写下9000元欠条才得以离开,胡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40分钟。

2、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游浪、庹某甲等人非法拘禁郑某甲案。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冉光华为了追回郑某甲借的1万元高利贷,带领组织成员何某某、游浪、庹某甲等人将郑某甲从湄潭县湄江街道浙大北路安泰图书馆处带上车并进行看守,随后带至湄江街道观音村龙洞河一树林中进行搜身、殴打,又将郑某甲押至兴隆镇其家中拿钱未果,后返回湄潭县城,并将其带至湄江街道茶坡顶上公厕后面一草坪处进行殴打,继续逼郑某甲打电话找钱还款,否则不许离开。因郑某甲找不到钱还款,便向何某某、游浪、庹某甲等人承诺还款期限,并通过打电话由周某乙担保后,何某某等人才放郑某甲离开。冉光华、何某某等人限制郑某甲人身自由约5小时。

(五)容留他人吸毒

1、被告人冉光华、黄安飞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6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冉光华出钱,安排被告人黄安飞以黄安飞的名义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喜百年”酒店开设507号套房,用于开设地下球庄赌球。在此期间,由冉光华提供毒品冰毒,冉光华、黄安飞多次在507号房间容留周某丙、贺某某、熊某甲、吴某甲等人以烫吸“吹壶壶”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六)开设赌场

1、 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在湄潭县新南镇开设赌场案。

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冉光华带领组织成员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伙同杨某甲2、罗飞(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湄潭县新南镇石印村杨某甲2的茶馆楼上,开设以包谷子赌“落地红”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冉光华安排罗余松负责组织开赌、发放工资等事务,安排何某某、李湘宇在赌场上维持秩序,安排谭杰、罗飞在赌场上抽头打水、结算赌资。聚集邱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袁某乙等人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开设赌场40余场,每场抽头渔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共计抽头渔利7万余元。被告人冉光华每场支付100元至200元给组织成员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等人。

2、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在湄潭县马山镇、西河镇开设赌场案。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冉光华带领组织成员罗余松、何某某、谭杰到马山清江张某甲2(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通过语言威胁强行入股马山清江赌场。后冉光华伙同张某甲2、李某甲6、李某甲7、尤某某、聂某乙(均另案处理)、张某甲3(已死亡)等人在湄潭县马山镇马山居环街路刘某甲3家院坝、湄潭县西河镇街上河沙坝雷某某家堂屋、西河镇河沟坝村合兴组李某甲8家堂屋、湄潭县马山镇清江村街一组汪某某家院坝,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冉光华安排罗余松为其保管赌资和发放高利贷,安排何某某、李湘宇在赌场上维持秩序,安排谭杰与李某甲9、李某甲10(后二人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抽头打水、结算赌资。聚集杨某甲3、谭某乙、张某甲2、陈某乙、谢某甲2、谢某甲3、钱某某、刘某甲4等人赌博,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按赌资总额的3%进行抽头打水。冉光华等人共开设赌场50余场,冉光华抽头渔利上万余元。冉光华安排罗余松在赌场上向股东张某甲2、李某甲7及参赌人员杨某甲3、谭某乙、李某甲7、陈某乙等人发放高利贷共计20万余元,非法获利1.1万元。被告人冉光华每场支付200元至300元给组织成员何某某、罗余松、谭杰、李湘宇等人。

3、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罗余松、谭杰、刘碧涛、邓某甲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永兴镇开设赌场案。

2013年3月23日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冉光华带领组织成员何某某、罗余松等人伙同刘某甲5、潘某甲、罗某甲3(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村蚕桑局组杨某甲4家地下室、夏某甲家院坝及堂屋、夏某乙家院坝及堂屋、郭某某家房屋、万某乙家房屋等地,以及湄潭县永兴镇流河渡村刘某甲5老家房屋的堂屋、张某甲4家房屋堂屋等地点,开设以“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聚集王某甲3、张某甲2、罗某甲4、李某甲11、杨某甲5、杨某甲2、邱某某、罗飞、袁某乙等30余人进行赌博。冉光华安排组织成员罗余松协助管理赌资,谭杰负责抽头打水及赌资结算,何某某、刘碧涛、邓某甲发放高利贷、维护赌场秩序、望风放哨。该赌场以50元或100元起底下注,上不封顶,每局按赌资的3%抽头打水,每场抽头打水1万元至3万元不等,共组织赌博40余场,共计抽头渔利60万余元,除去场地费、车费、抽头打水人员工资、望风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销外,剩余下的55.43万元钱由冉光华与刘某甲5、潘某甲、罗某甲3等7人进行平分,冉光华分得7.9万余元。被告人冉光华每场支付200元至800元给组织成员罗余松、何某某、刘碧涛、邓某甲、谭杰等人。

4、被告人冉光华、黄安飞、杨星星、黄星星、游浪、龚体龙、庹某甲、何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开设赌场案。

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冉光华带领黄安飞、杨星星、黄星星、游浪、龚体龙、庹某甲、何某某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村福田组123号附1号(小地名“五百年”)刘某甲6家,出资4万元入股与田某某、龚某某、方某乙等人合伙开设包谷子赌场。组织叶某甲、史某某、朱某某、肖某甲、林某某、谢某甲4等20余人,以包谷子赌“落地红”的方式进行赌博,黄安飞在赌场上摇庄等,并安排何某某、杨星星、黄星星、游浪、龚体龙、庹某甲等人在赌场上放哨、站场子等。赌注以100元起底,上不封顶,按照赢钱数额的5%或10%进行抽头,每场抽头1万余元,开设赌场10余场,冉光华分得抽头3万余元。冉光华为杨星星、黄星星、游浪、龚体龙、庹某甲等人每场发放200元的工资。

5、被告人冉光华、姜朝飞湄潭县新南镇开设赌场案。

2016年10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冉光华带领组织成员被告人姜朝飞在湄潭县新南镇石印村杨某甲2家茶馆,开设“包谷子”赌场,聚集熊某乙、杨某甲2、袁某乙、徐某甲等20余人以赌“落地红”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罗飞在赌场上抽头打水、赌资结算,安排姜朝飞开车出入赌场和在赌场上保管赌资。按照赢家数额10%的比例抽头,每场抽头渔利1000至2000余元不等,共开设40余场,抽头渔利6万余元。期间,冉光华又伙同熊某乙(另案处理)在新南镇羊叉坳村羊叉坳组熊某丙家地下室,开设与上述赌博方式相同的“落地红”赌场,聚集上述人员赌博,安排罗飞在赌场上抽头打水、赌资结算,安排姜朝飞开车出入赌场和在赌场上保管赌资,每场抽头1000余元,共开设5场,抽头渔利5000余元。被告人冉光华每场支付200元至300元给组织成员姜朝飞等人

6、被告人冉光华与李某甲3(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冉光华与李某甲3、丁某乙、任某乙(3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高台镇、兴隆镇、马山镇等地开设“三公”流动赌场,聚集王某甲4、鲁某某、刘某甲7、陈某某、王某甲5、任某丙等20余人参赌,按赢家数额的5%比例进行抽头,共计组织赌博20余场,抽头获利20万余元,冉光华共计分得2万余元。期间,冉光华与罗某甲1、肖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发放高利贷,先后放给李某甲3、常某某等人,冉光华、罗某甲1、肖某乙各非法获利4.5万余元。

(七)其他违法行为

1. 2012年夏季的一天,冉光华为了给冉某甲追回被扒窃的钱包,冉光华带领组织成员罗余松、黄明旭等人将扒手冉启兵带至湄潭茶坡使用钉锤砸手后,冉启兵坚持自己未扒窃冉某甲的钱包。后冉光华、何某某、邓某甲通过扒手邓某乙得知万某甲有可能是扒窃冉某甲钱包的人,随后冉光华、何某某、邓某甲等人找到万某甲后将其带至湄潭县湄江街道新车站菜市附近实施殴打。

2.2013年6月左右的一天,何某某在冉光华开设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白色马自达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损坏后何某某一直未对车辆进行处理。冉光华为追回因何某某损坏车辆造成的损失,组织何某某、刘碧涛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森林公园高架桥附近一路边对何某某进行恐吓并实施殴打。

3.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冉光华带领组织成员黄安飞、黄星星等人占得田某某赌场股份后,田某某未支付黄安飞及其兄弟的费用。黄安飞欲找田某某质问,便邀约饶某甲、杨星星、黄星星、庹某甲等人前往湄潭县湄江街道茶乡北路中央府邸找田某某。后田某某驾驶自己的宝马车载着杨某甲6一同来到现场,黄安飞准备上车时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杨某甲6发生口角,并引发抓打。饶某甲、杨星星等人上前帮忙殴打,造成杨某甲6脸、脖子、右手小指受伤。

4.2016年7月的一天中午,袁某甲与唐某丙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冯家院子醉佳排档就餐,冉光华等人在该处就餐,袁某甲与冉光华打招呼并拍了冉光华的肩膀,冉光华认为袁某甲不尊重自己,便伙同庹某甲等人对袁某甲实施殴打。 

5.2016年8、9月份,张某甲5、罗某甲5等人在湄潭县温泉合伙开了一家“车到山前”融资公司,冉光华多次到该公司要求占干股,并扬言占不到股份罗某甲5等人的公司就不能开。一天晚上,冉光华、代某甲等人一起到“车到山前”融资公司找罗某甲5扯皮,冉光华、代某甲等人到了“车到山前”融资公司后,发现罗某甲5未在公司,仅张某甲5与李某甲12在公司内,冉光华用手拍了张某甲5两下后扬言叫张某甲5等人的公司不要开了,后冉光华等人离开现场。

6. 2017年10月3日,冉光华、金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万象步行街多纳多西餐厅就餐,与服务员聂某丙发生口角并殴打聂某丙,聂某丙受到委屈后告知其父亲聂某丁等人。冉光华为逞强耍横邀约何某某、代某甲等人到场为其撑场面,后聂某丁得知冉光华在社会上很有名气便主动示好、赔礼道歉。

7.2019年1月13日22时许,冉光华、金某某受邀参加王某甲6生日宴并在饭后与共同吃饭的王某甲6、冯某乙、冉某甲等人在湄江街道“兰江KTV”888包房喝酒、唱歌娱乐。期间冯贵刚准备去卫生间上厕所,便推了几下厕所门,因冉某甲在厕所内,门未被推开。金某某因对冉某甲上厕所时冯某乙推门的行为不满,打了冯某乙一巴掌,冉光华得知后欲冲上前帮忙打冯某乙,被王某甲6等人劝住,冯某乙因害怕冉光华等人报复迅速离开。随后冉光华召集姜朝飞前来帮忙打架,后因民警及时处警才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8.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冉光华车牌号为贵CE****的车上查获并扣押冰毒疑似物(1包)0.44克,在其位于湄潭县湄江街道**湾**栋**单元**室家中主卧室保险柜中搜出冰毒疑似物(1包)1.09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2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9.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冉光华车牌号为贵CE****的车上查获并扣押2把匕首、一把弯刀,在其位于湄江街道**湾**栋**单元**室家中主卧室衣柜内搜出6把刀具,客厅酒柜内搜出长剑1把,其中2把匕首。经湄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冉光华车牌号为贵CE****的车上查获并扣押的3把刀具及其家中搜出的5把刀具属于管制刀具,1把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

三、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

(一)开设赌场

1、被告人黄安飞、黄星星、杨星星、龚体龙与夏某丙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开设赌场案。

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安飞与夏某丙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新街村联合组等地组织赌客以刨“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夏某丙负责管理赌场。黄安飞安排黄星星在赌场上负责赔杀及抽头打水,安排杨星星、龚体龙等人在赌场抽头打水望风,并支付其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夏某丙等人先后邀约朱洪波、潘某乙等30余人到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彭某某家院坝及屋后竹林、陈某丙家树林、杨某甲7家树林等地进行赌博,共计组织赌博20余场。按照50元或100元起底下注,上不封顶,每局按照赌资的3%进行抽头打水,每场抽头打水约1万元,共计抽头渔利20余万元。除去支付场地费、车费、抽头打水人员报酬、望风人员的报酬及其他开销外,剩下的钱由夏某丙、黄安飞等人进行分配,黄安飞分得3万余元。

(二)聚众斗殴

1、被告人黄安飞在大东海聚众斗殴案。

2011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苟某某(已判决)、周某丁(已判决)等人找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塔坪路大东海洗浴中心法人黄某甲(另案已起诉)要求强行入股或经营保健业务,遭到黄某甲的拒绝。黄某甲担心苟某某等人到大东海找麻烦便邀约罗某甲1到大东海水会帮忙,后罗某甲1邀约何某某(该次犯罪已判刑)等人到大东海水会帮黄某甲打架,何某某邀约黄安飞等人到场帮忙,黄安飞邀约张某甲6(另案处理)到场帮忙。苟某某之妻王某甲7(已判决)因不满黄某甲便再次来到大东海水会大厅高声吵骂滋事并打了袁某丁一耳光。黄某甲在得知袁某丁被打后,遂带领张某甲7、魏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木棒等工具来到苟某某、王某甲7等人宵夜的小卖部殴打苟某某等人,苟某某等人被打跑后黄某甲等人便返回了大东海。黄某甲等人回到大东海后,预料苟某某等人会再次前来报复,便打电话再次邀约罗某甲1到场帮忙打架。待罗某甲1来到大东海后,黄某甲组织罗某甲1、何某某、张某甲7、魏某某等人在一楼大厅办公室商议如何应对打架。经商量,为防止苟某某等人报复,黄某甲安排张某甲7、魏某某、王某甲8等人向参与打架的人发钢管、木棒、白毛巾。魏某某将白毛巾发放给前来参与打架的何某某、黄安飞等人并缠在各自的手臂上,以便打架时区分敌我。

凌晨4时许,苟某某、周某丁等人分别持砍刀冲进大东海,先将大厅的玻璃门、茶几砸坏,随后冲进办公室砍黄某甲等人,罗某甲1、何某某、黄安飞、佘某某、蒋某某、郑某乙、王某甲8、施某某、谢某甲5等人还击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苟某某等人手中的刀具被罗某甲1、何某某、佘某某、蒋某某等人夺到手后,蒋某某把黄安飞误认为是苟某某的人就持刀把黄安飞的头部砍伤,械斗中何某某的手指被苟某某等人砍伤,何某某将周某丁背部砍伤。苟某某等人的刀被黄某甲一方的人抢夺后便逃出大东海,黄安飞手持钢管与罗某甲1、何某某、佘某某等人便上前追打苟某某,苟某某逃跑至湄江街道塔坪路花园街"香辣奇"店门口处时摔倒,黄安飞持钢管对苟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到场的罗某甲1、何某某等人也持钢管或拳脚殴打苟某某,殴打致苟某某头部、手部受伤。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苟某某头部所受伤害为重伤,手部所受伤害为轻伤;周某丁所受伤害程度为重伤。

2、被告人黄安飞、何某某、杨星星等人与王某甲9(另案处理)等人聚众斗殴案。

2013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黄安飞与曹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相互辱骂,黄安飞为报复泄愤,邀约胡某甲、谢某甲6(后二人另案处理)、孙某某(已死亡)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南街对陈某丁(曹某某丈夫)的液化气店进行打砸,王某甲9得知情况后邀约李某甲13、王某甲10、吴某甲、熊某丁前往南街陈某丁的液化气店与黄安飞等人打斗,被茶城派出所出警制止。当日下午,黄安飞为逞强耍威,通过电话向王某甲9约架,随后到被告人何某某处准备了棍棒,并通过何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2(该次犯罪事实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到场帮忙。黄安飞带领被告人杨星星、李某甲2及孙某某(已死亡)等人持钢管、棍棒等械具到达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靠河边路段,与王某甲9、吴某甲、李某甲14、李某甲13、王某甲10、吴某乙、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钢管等互殴,双方各有人受伤后停止打斗,斗殴致李某甲2、杨星星、吴某甲、李某甲14等人受伤。

(三)敲诈勒索

1、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1敲诈勒索案。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带领李某甲1及陈某甲等人赤裸上身、显露纹身并持刀到湄潭县湄江街道龙泉村黄石坝附近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包谷子”赌场上,当场掀翻赌场的木板,并以“是哪些开的?啷个规矩都不懂,开了这么久了”等言语胁迫黄某乙等人付赌场保护费。后黄某乙等部分股东商量后同意每天给何某某600元或800元的看场费,何某某安排李某甲1等人先后多次向黄某乙等人收取看场费共计6600余元。

(四)寻衅滋事

1、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1在湄江街道大东海游戏机室寻衅滋事案。

2013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因认为罗某甲1经营电玩城是导致自己上班的游戏机室倒闭的原因,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何某某酒后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塔坪路罗某甲1的电玩城用凳子对电玩城的游戏机进行打砸,黄安飞、罗某甲2、罗某甲1、孙某某(已死亡)出面制止。双方发生争吵后,何某某电话联系李某甲1到场帮忙,李某甲1在旁边一麻将馆内拿了一把菜刀给何某某,何某某持菜刀追砍罗某甲2、孙某某,将孙某某的臀部砍伤。

2、被告人何某某在湄江街道新车站菜市寻衅滋事案。

2013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为了追讨唐某丁在赌场上借的一万元高利贷,在得知唐某丁外出躲债后,何某某等人多次到湄潭县湄江街道新车站菜市唐某丁妻子刘某甲2经营的鱼摊处,采取丢垃圾、假意买鱼(待刘某甲2杀好鱼后不付钱购买便离开)等方式对刘某甲2进行滋扰,刘某甲2不堪滋扰以及害怕被何某某等人伤害,先后被迫替唐某丁还款5000元。

3、被告人黄安飞、黄星星、杨星星、龚体龙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6年7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黄安飞与夏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组织刨“包谷子”赌博,潘某乙在参赌过程中“开荒碗”(空口下注输钱后无钱赔付赢家)后,黄安飞带领被告人杨星星、黄星星、龚体龙与夏某丙等人对潘某乙实施殴打,然后由黄安飞、杨星星、黄星星、龚体龙、夏某丙等人将潘某乙强行带至湄江街道茶坡,持砍刀、鞋等对潘某乙实施殴打,造成潘某乙头部、脸部、胸部、大腿等多处受伤。次日,黄安飞等人为了防止潘某乙的家人报案,便通过他人从中调解赔偿了潘某乙4000元钱来摆平此事。

(五)容留吸毒

1、被告人黄安飞在兰江酒店容留吸毒案。

2018年1月28日0时左右,被告人黄安飞出资600元,安排唐某戊(另案处理)以唐某戊的名义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兰江大酒店”开设房间用于住宿。黄安飞邀约夏某丁送来吸管等吸毒工具,由黄安飞提供毒品冰毒,在该房间内容留饶某乙、贺某某、夏某丁、唐某戊以烫吸“吹壶壶”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六)其他违法行为

1.2013年8月23日晚上23时许,何某某为帮朋友廖某某处理与“水中月”美发屋按摩小姐的纠纷,何某某、李某甲1到湄潭县湄江街道新车站旁将“水中月”美发屋店内的玻璃门、塑料凳子、杯子等物品砸坏。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40元。

2.2015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15在湄潭县湄江街道茶乡北路“神剪”理发店消费后手机遗失,李某甲15认为手机是在“神剪”理发店丢失的但找寻未果。李某甲15将手机遗失的事告知罗余松,罗余松为给朋友李某甲15找回遗失的手机,便邀约刘碧涛、黄明旭等人一同前往“神剪”理发店。罗余松、刘碧涛、黄明旭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茶乡北路“神剪”理发店对陈某戊、陈某乙实施殴打。

3.何某某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黄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强占干股后,黄某乙等人支付了几天的干股钱后不愿意再支付干股钱,便将赌场地点变更。2013年6月的一天,何某某认为黄某乙等人故意躲避不愿支付干股,何某某便购买冥币两叠,将一张真币放在第一张,何某某与李某甲1分别拿一叠冥币准备到赌桌上下注。刘某甲8发现何某某准备用冥币下注时纠缠何某某并劝说其不要废场合,李某甲1在无人劝阻的情况下将一叠冥币放在赌桌上下注,以冥币下注赌博的方式诈骗黄某乙2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1、谭杰、黄明旭、申程聪、邓某甲、代某甲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管制刀具、作案交通工具、扣押的涉案款物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银行流水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2、李某甲6、潘某甲、田某某、李某甲3、夏某丙、王某甲9、余某甲、方某甲、丁某甲、潘某乙、王某甲1、贺某某、姜某某、龚某乙、罗某甲7、卢某乙、袁某丙、周某戊、张某甲8、徐某乙、李某甲16、叶某乙、黄某丙、余某乙、刘某甲9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丙、黄某乙、刘某甲2、郑某甲、刘某甲1、袁某甲、聂某丙、杨某甲1、李某甲4、周某甲、谢某甲1、唐某甲、王某甲2、杨某甲6、冯某乙、张某甲5、何某某、罗某甲5、陈某戊、万某甲、郑某甲、谭某甲、卢某丙、常某某、栾某某、邓某甲、曾某某、胡某甲、付某某、吴某丙能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黄安飞、罗余松、刘碧涛、李某甲1、黄星星、杨星星、游浪、谭杰、李湘宇、姜朝飞、黄明旭、申程聪、龚体龙、邓某甲、李某甲2、代某甲、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湄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管制刀具认定书、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支付宝、财付通查询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冉光华、何某某、黄安飞、罗余松、刘碧涛、李某甲1、黄星星、杨星星、游浪、谭杰、李湘宇、姜朝飞、黄明旭、申程聪、龚体龙、邓某甲、李某甲2、代某甲、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冉光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湄潭县范围内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容留吸毒、非法买卖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湄潭县湄江街道、新南镇等流动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对湄潭县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和成员更替,逐渐形成了以冉光华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某某、黄安飞、罗余松为积极参加者,以刘碧涛、李某甲1、黄星星、杨星星、游浪、谭杰、李湘宇、姜朝飞、黄明旭、申程聪、龚体龙、邓某甲、李某甲2、代某甲、庹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冉光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为追讨高利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纠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组织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为赌场组织者提供资金支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光华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按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冉光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光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光华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讨高利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组织并多次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安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帮助他人非法购买枪支;组织并多次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组织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为赌场组织者提供资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安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安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安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买卖枪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安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安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安飞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余松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为赌场组织者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余松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余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余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余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余松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碧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追讨高利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碧涛在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刘碧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碧涛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累犯论处。被告人刘碧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碧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碧涛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姜朝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他人非法购买的枪支为其储存;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储存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朝飞在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姜朝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朝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朝飞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游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讨高利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浪在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游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浪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讨高利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1在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李某甲1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1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星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星星在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黄星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星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星星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明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旭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明旭在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黄明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明旭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龚体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体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龚体龙在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龚体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体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体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星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星星在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杨星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星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星星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申程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程聪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程聪在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申程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程聪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湘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湘宇在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李湘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湘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湘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杰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杰在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谭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2在实施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李某甲2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2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邓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邓某甲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代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在实施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代某甲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庹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庹某甲在实施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被告人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庹某甲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庹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泽发

                                             徐兴波

                                             孙贵忠

                                 检察官助理 袁明艺

                                             罗德飞

                                             佘 欢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冉光华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黄安飞、姜朝飞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罗余松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碧涛、李某甲1、申程聪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游浪、黄星星、黄明旭、龚体龙、杨星星、李湘宇、谭杰、代某甲、庹某甲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2现因病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98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2册    

      3.有关涉案款物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9份    

      5.《量刑建议书》1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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