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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冉某某(又名“冉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县景洪区**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根据周某某、章某某(男,均已判刑)等人的要求,刘某某、陈某某(男,均已判刑)到云南找到王某某(男,已判刑)购买毒品运回湖北省公安县贩卖。王某某则找到高某某(男,已判刑)帮忙,在云南省勐海县孟州镇向“岩温腊”(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5万粒。刘某某向王提出在云南省昆明市“胜境关”交易毒品,王某某、高某某同意,但是价格为每粒13.5元,且需要买一辆车运输毒品。刘同意并交给王45万元预付款及5万元购车款。王某某和高某某购得5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又指使被告人冉某某和“老向”驾车在前面探路,共同将买到的毒品运至胜境关。陈某某给付尾款后驾驶粤S****0小轿车到胜境关接到5万粒(重约4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运回公安县,以每粒27元的价格,通过章某某贩卖给周某某、高某某、冉某某各从中获利3万元。

2012年11月,刘某某、周某某、章某某等人筹资100万元交给王某某到云南再次购买毒品运抵公安县贩卖。王某某仍通过高某某在云南省勐海县向“岩温腊”购买到甲基苯丙胺片剂10.5万粒。被告人冉某某受高某某、王某某等人邀约,驾车将该毒品运送到昆明市途中,因怀疑有警察跟踪而弃车逃跑,但该宗毒品丢失。王某某因此被刘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等人毒打一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冉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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