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文清,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6月10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5月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春和,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翁某某、陈文清、黄春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6日,自2020年2月4日至同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被告人冉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大吉利鞋厂对面路口向“阿强”(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在涵江区梧塘镇原雪津啤酒厂附近,分别于2019年7月6日、13日、23日、28日、31日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翁某某10克、1克、5克、8克、2克共计2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二、2019年7月初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把从被告人冉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多次加价转卖他人,共计贩卖19克甲基苯丙胺。
1.被告人翁某某在涵江区梧塘镇铁路桥下,先后9次以每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文清13克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翁某某在涵江区梧塘镇铁路桥下,先后4次以每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4克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翁某某在涵江区**镇**村**号同案人翁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先后2次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翁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7月初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文清在涵江区梧塘镇铁路桥下,把从被告人翁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多次加价转卖他人,共计贩卖8.4克甲基苯丙胺。
1.被告人陈文清于2019年7月28日左右下午,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施某某(已行政处罚)1克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7月31日左右下午,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卖给施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8月6日,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施某某0.4克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陈文清于2019年7月6日晚上,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春和2克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7月9日左右晚上,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春和1克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7月23日左右晚上,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黄春和1克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8月2日上午,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春和1克甲基苯丙胺。
四、被告人黄春和于2019年8月3日18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涵大道旁,把从被告人陈文清处购买的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加价转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己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冉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亭一出租屋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翁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路**号、被告人陈文清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被告人黄春和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冉某某、翁某某、陈文清、黄春和的毛发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翁某某、陈文清、黄春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翁某某、陈文清、黄春和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冉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被告人翁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9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清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春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黄春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陈文清、黄春和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翁某某、陈文清、黄春和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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