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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内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内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自报),缅文一档文化,无业,国籍不明,现住缅甸**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内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章丰商贸城附近路边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被告人内某某伙同他人在陇川县章凤镇实施多起盗窃,其中:

1、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音译,下同,在逃),在陇川县章凤镇章丰商贸城2栋5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的一辆蓝/黑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盗走,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34元;

2、2020年3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新农贸市场15栋1单元楼梯口旁单车棚处,将被害人线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盗走,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308.00元; 

3、2020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顾某某(音译,下同,在逃),在陇川县章凤镇章丰商贸城18栋8号附近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盗走; 

4、2020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顾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章丰商贸城6栋6-1-11、12号商铺红帘世家精品窗帘店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金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盗走,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31.00元; 

5、2020年4月7日4时许,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顾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章丰商贸城1栋1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盗走,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13.00元; 

6、2020年4月7日4时许,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顾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章丰商贸城11栋11-1-4号腾辉五金机电商铺门口,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盗走,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348.00元; 

7、2020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顾某某,在陇川县**镇章丰商贸城14-1-23、24号商铺门口,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盗走,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18元。

8、2020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内某某伙同咩某某、顾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明成招待所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Z502F03NA)盗走。

综上,被告人内某某盗窃摩托车8次,价值共计人民币250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内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检察官助理:李锡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内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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