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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邱检刑诉【2020】44号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冀D**号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00公里+200米处,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同向右前方刘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刘某乙乘坐后座)相撞,造成刘某乙一人死亡及刘某甲、何某乙(冀D**号轿车上乘坐人)两人受伤,一机动车一电动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邱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何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丧葬费收据、户籍证明信、住院病历等;

2证人连某某、何某乙、宋某某、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及被害人刘某乙父亲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6鉴定文书:(1)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鉴【2020】尸检字第20028号。

(2)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燕赵司法鉴定【2020】鉴字第169号。

(3)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馆陶司鉴【2020】酒鉴字056、057号。

(4)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邱公物鉴(伤检)字【2020】042号。

(5)邱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13043012020000000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甲相撞,致刘某乙一人死亡及刘某甲、何某乙(冀D**号轿车上乘坐人)两人受伤,一机动车一电动车两车受损,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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