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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9〕2号)陈某某、郑某某二人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住户籍所在地。2015年12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逮捕;2018年9月4日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1月02日10时许,在邯郸市邯山区**镇**村村口向南一百米路西一家厂房内,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厂房内埋藏油罐,并使用加油机非法销售95#汽油和92#汽油,其从2017年11月9日开始经营业,营业额大约计1183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销售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现住;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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