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34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无业。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其朋友侯某某与被告人范某某相识。2017年5月间,被告人范某某谎称其在邯郸市邯山区棉一建筑工地租赁塔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先后分二次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共计30000元。后被告人范某某返还被害人6000元,其余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在石家庄市博物馆广场附近被邯山区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抓获经过;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二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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