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3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1********,邯郸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邯郸市永年县**镇**村**号,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无疫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省济南市庞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物流和**快运购进各类二类疫苗在本地加价销售,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累计经营数额共计135900元。
2016年4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相关书证及银行流水;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疫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华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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