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住户籍地,无业。200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峰峰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峰峰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峰峰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9日因盗窃被邯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复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邯山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饭店后厨门进入饭店内,拽开吧台抽屉盗走人民币现金23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2018年2月23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邯山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饭店门前,撬开玻璃门拉手再次进入饭店内,拽开吧台抽屉盗走人民币现金7元后,逃离现场。
3、2018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邯山区**街东北角的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饭店门前,从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人民币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白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劳动路**招待所**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赃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到案经过;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靖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二看);
2、本案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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