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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22号)(田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侯某某(已判决)、荣某某(已判决)在邯郸市邯山区**路**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做管道生意为由,骗走该汽车租赁公司一辆车牌为冀D**黑色东风日产尼桑天籁公爵轿车,后以2万元钱将该车抵押给广平县一个叫夏某某的手里。经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案涉案车辆一辆车牌为冀D**黑色东风日产尼桑天籁公爵轿车在2018年4月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进行了认定,认定结论为:被诈骗尼桑天籁公爵汽车于2018年4月8日的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万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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