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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85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排**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6时46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公交车,沿陵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陵东街路口时,将沿陵东街由南向北正要穿越人行横道的雷某某撞倒,造成雷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邯郸市交警支队邯山大队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协议书、居民死亡证明、被害人近亲属人员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鉴定意见书、碰撞痕迹鉴定书、酒精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生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电话:1518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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