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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74号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4241979********,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打工,群众。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冀D**号白色本田轿车,行至南环路与滏西大街南200米处时,被交警规范保障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检测报告;2、相关书证;3、查获经过;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91115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883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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