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住户籍地,群众,无业。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冀D**号白色宝骏310型轿车,行至邯郸市邯山区309国道东辛庄桥下时,被在该处执行测酒任务交警支队邯山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检测报告;2、相关书证;3、查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530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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