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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5号杨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街东**号巷**号,住户籍地,无业。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村**排**号,住户籍地,打工。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邯郸市邯山区**乡**村中街路西仓库内合伙非法销售汽油营业额达5万2千余元。

2018年4月12日,被告杨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路西仓库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抓获经过;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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