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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38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巷**家属院**栋**单元**号,住户籍地,群众,无业。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D**号白色三菱劲炫牌轿车,行至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在该处执行测酒任务的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2.1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检测报告;2、相关书证;3、查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98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523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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