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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34号)(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0********,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桥派出所,住邯郸市丛台区******花园**号楼**单元**号。

2017年12月28日,赵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6年6月14日起算),并处罚金50万元。赵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邯山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2月6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9年6月4日将赵某某解回邯郸,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9日补查完毕移送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邯郸市邯山区**路**大厦**—**)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自2011年1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约定月息2分或3.5分,期限半年,在邯郸市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以公司名义在邯郸市邯山区**路**大厦**—**号向群众集资。案发后28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被告人赵某某以投资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16,014,036元,,已付本、息 3,964,403 元,现仍未返还金额共计12,049,633 元(详见审计报告)。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前妻王某甲、会计王某乙在邯郸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行的银行账号交易流水的审计及相关人员的调查,本案所涉及吸纳的资金流向如下:1. 转入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2,560,576元(其中现金交易1,852,576 元)。据调查,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竞得编号邯出告字[2010]42-1号向阳路以南、光明大街以东、原印刷厂以北、黎明街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价3401万元于2011年1月12日完成缴纳。该地块用于开发**花园项目,2011年1月6日办理规划许可证,2011年1月13日办理拆迁许可证,项目共涉及拆迁居民112户,自2011年6月启动拆迁后,耗时四年仅37户签订拆迁协议,项目长期停滞,2015年1月停发拆迁过渡费,已拆迁建筑恢复重建,搬迁户回迁老宅。对转入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50多万元赵某某供述用于了开发**花园项目,包括项目设计费、动迁费、拆迁过渡费,已拆迁项目恢复重建等等。2.2012年11月20日转入河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00元。经查,该帐号724131

01826********余额为0元,帐户转睡眠状态,对往来资金不收不付。经对河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石家庄**中心项目调查,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为2014年8月,此款与该项目无明显关联。赵某某也说不出此款的具体去向。3.转给郝某某个人卡用于投资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5,000元。经查赵某某通过郝某某等帐号投入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5000多万元,因资金问题,2014年底2015年初的时候(本案受案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赵某某的投资给他顶了**综合商业楼**-**层**平方米商场面积,赵某某把这部分商场面积划分成了七个部分,由赵某某委托前妻王某甲通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手顶给了赵某某的七个大户债权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与赵某某的七个债权人签订了《**.综合商业楼预订房屋保留协议》并开具了转账收据,本案涉及的115.5万元只是赵某某投入**房地产公司约5000多万元中的一部分。4.转给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元。经查为偿还的公司欠款。5. 消费66,218元。6.信用卡还款140,852.13元。7.现金支取227,834 元。8.ATM取款21,810 元。9.用于差旅费11,116 元。10.偿还个人借款及本息 11,230,629.87 元。其中用于返还本案报案人本金及利息 3,964,403 元,其余 7,266,226.87 元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借款本息及其他个人转款业务。对向其他个人的转款业务赵某某供述也是还别人的钱。对邯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赵某某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实表现》、《集资人提供相关集资凭证》、《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2.集资人张某某、李某某等28人及证人王某丙、崔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部分集资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14,036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保东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卷宗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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