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乡**村。2019年12月26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小区**号。2013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通过中介与被告人柳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柳某某获取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后,找“李姐”伪造了王某某名下《威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人王某某为此预支付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持以上伪造的证明文件从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致使公积金未能提取。之后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微信退还王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伪造证明文件等;2、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威海市环翠区税务局涉税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为谋取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追究被告人柳某某刑事责任,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宇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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