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103194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积**街**号**栋**单元**楼**号,工作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有限公司,职业:个体工商业者。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个体经营成都**有限公司。2017年9月27日,成都**有限公司往河北沧州**有限公司发货时,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人将危险品复合盐处理剂(主要成分为高锰酸钾)套上聚合氯化铝的包装袋包装封口,使用普通货车违规运输危险品复合盐处理剂。2017年09月30日15时许,该批货物运输至邯郸市**物流园**物流园中转,物流园常某某驾驶叉车装货时,将其中一袋复合盐处理剂包装袋叉破,造成复合盐处理剂泄漏发生火灾,造成**物流司机王某某当场死亡、钟某某重伤的重大事故。火灾中烧毁**物流园及13家个体物流公司及托运商品,经邯郸市正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邯郸市**有限公司及13户经营者损失评估价值共计6607906.81元,其中自用部分资产价值3002103.00元,托用商品及货物资产价值3605803.81元。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及受害商户,当事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全部受害人家属及受害商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文书;2、相关书证;3、抓获经过;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因病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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