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路**号,住户籍地。2006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县人民法院出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13日被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邯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7日14时许,王某某(在逃)为泄私愤,纠集张某某(在逃)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手持钢管等凶器,来到邯郸市邯山区**台球厅内,将台球厅负责人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并对台球厅的门窗及监控头等物品进行打砸,造成部分物品损毁,估价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书证;4.刑事判决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受人指使,无故殴打他人并损毁财物,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