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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35号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住户籍地。201912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4日经本院批准,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和刘某某签订了邯郸市**项目1-4段的《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人郭某某承建该工程段项目。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刘某某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和工程量支付给郭某某876891元工程款。但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郭某某拖欠马某某、杜某某等15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工资共计256827元。2019年9月25日,邯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给被告人郭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郭某某2019年9月30日10时前支付完拖欠农民工工资,至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至今仍未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承包协议;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郭某某拖欠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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