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路**排**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宋某某(已判)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河北**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间,开始承接中国银行**分行贷款逾期车辆回收业务,其伙同该公司邯郸和衡水两地负责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王某乙及被告人曹某某、李某乙、齐某某、张某某、孟某某、李某丙、崔某某、李某丁、靳某某(均已判)、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承接中国银行**分行贷款逾期车辆回收工作后,通过强行暴力扣押、偷配车钥匙等非法手段将银行的逾期欠款车辆收回牟取暴利,形成恶势力,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因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广汽传祺轿车贷款逾期未还为由,河北**金融服务外包公司的宋某某、曹某某指使张某某、李某丙、崔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石家庄市井陉县高速口附近一公园门口趁车主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用拖车将该车拖走,后河北**金融外包有限公司宋某某等人非法占有,现该车未返还受害人。
二:2017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因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蒙迪欧轿车贷款逾期未还为由,宋某某伙同曹某某指使李某乙、齐某某、崔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去石家庄植物园停车场内,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齐某某、崔某某放风,宋某某指使李某丁偷配钥匙的手段将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蒙迪欧轿车偷走。
三:2017年3月份的一天,因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奔驰B200轿车贷款逾期未还为由,宋某某伙同曹某某指使李某乙、齐某某、崔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沧州市一小区内,由李某甲,李某乙、齐某某、崔某某放风,宋某某指使他人用偷配钥匙的手段将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奔驰B200轿车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辨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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