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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曹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组;现住邯山区****号院2020年8月8号曹某某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20时40分许,允许王某某与侯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巷**号院**号楼**单元**层东户自已的出租屋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22时50分许,允许侯某某与史某某在同一地点实施卖淫嫖娼行为;22时50分许,允许袁某某与程某某在中华巷**号院**号楼**单元**层中户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辨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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