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号地**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住邯郸市邯山区**城**地**楼**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0号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新**内**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同年12月9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牛某甲、高某某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乙(在逃)、田某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高某某及李某某、毛某某、孙某某等二道贩子处获取需要处理违章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后,牛某乙和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在被告人牛某甲的**汽车综合服务中心内和中华南防控中队西侧滏阳河东河岸的一处自建平房内,使用电脑和打印机通过网上购买的行驶证打印软件、条码生成器等软件,大量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再由被告人贾某某、牛某甲将伪造好的机动车行驶证送到在309防控中队附近的田某某和中华南防控中队附近的牛某乙处,田某某和牛某乙根据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孙某某等二道贩子要求消除车辆违章信息,将伪造的行车证提供给赵某某(已行政处罚)等卖驾驶证分的二道贩子处理违章、消分。现查明被告人田某某等被告人共计伪造了173个行车证(当场查扣伪造行车证119个,帮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孙某某伪造行车证5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查扣的行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牛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牛某甲、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贾某某现在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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